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 建设改革实施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人才集聚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辽宁科技学院师资 队伍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全面提升我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我校人才引进政策及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依据上级有关人才政策,遵循学校建 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办学目标。引进人才和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关键性决策,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坚持按需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工作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 体规划为指导,以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为基础,以学科专业发展建设需要为重点,按需引进。
坚持分类引进原则。以重点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硕士为重点,适量引进具有企业实践背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力争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二、 引进人才层次与待遇
1.第一层次,年龄50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以上称号获得者(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
(1)待遇不低于省内同类院校, 一事一议。
(2)根据需要,提供科研建设经费及组建团队。
2.第二层次,优秀博士及急缺专业博士,年龄45周岁以下
(1)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50万元,可一次性购房补贴支付或租房补贴形式按月发放。
(2)提供科研建设经费,理工类5万元,人文类3万元。
(3)享受博士学位津贴500元/月。
(4)可以为配偶提供工作岗位,并按聘用岗位实现同工同酬。
(5)提供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家庭落户、看病就医、照顾老人等方面服务。
3.第三层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
(1)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30万元,可一次性购房补贴支付或租房补贴形式按月发放。
(2)提供科研建设经费,理工类5万元,人文类3万元。
(3)享受博士学位津贴500元/月。
(4)为配偶提供工作岗位,并按聘用岗位实现同工同酬。
(5)提供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家庭落户、看病就医、照顾老人等方面服务。
4.引进人才到我校工作3年内(自入职之日起)获得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于面上项目),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相当于青年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批上述项目且没有享受到第二层次待遇的,比照第二层次标准补发安家费。
5.聘任的国际人才,比照国内人才享受待遇。
6.急缺专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动态调整,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标识。
7.申请优秀博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三。
(1)近五年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前5名)国家级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项目(前3名)。
(2)近五年作为等级内额定人员(须提供获奖证书)获得省部级政府三大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专 业领域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专业论文(人文及社会科学类,限第一作者)或 SCI、EI 期刊论文3篇及以
上(自然科学及工学类,限第一作者)。
(4)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两项及以上(如第一完成人是导师,本人须排名第二)。
(5)博士后出站。
三、 人才引进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副校级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科技处、 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成员组成,下设人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人才引进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每年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岗位引进计划,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实施。
2.二级学院(部)协同人事处,通过学术交流、行业会议、公开招聘等渠道,积极落实人才引进计划。
3.二级学院(部)对应聘人才能力综合考核评价,并将拟聘 人员推荐到人事处。申请优秀博士层次待遇的,由推荐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单位初审意见及被考核人的成果资料一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组织人才引进考核组审核应聘人才资格和能力。
考核组包括校领导、二级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专家、教务处、科研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一般由5人组成。考核方式可以通过面试、座谈等形式。对于申请优秀博士层次待遇的,考核组还应包括被考核人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5名学术委员会成员。
超过2/3考核组成员同意录用或同意优秀的,可以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策。
6.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 有关聘用管理
1.引进人才应与学校签订8年聘用服务合同书。8年聘用服 务期不包括脱产进修学习的年限。服务期限未满解除聘用合同
者,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调离的,每提前1年要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同时冻结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 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学校,返还学校培养培 训费用,返还安家费,安家费计算标准为: (安家费)×[1 - 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
2. 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如果是学校安置,在其调离时,其 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引进人才的首个聘期考核(指学校每3年一次的聘期考 核)不合格者,除按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之外,并返还安家 费,安家费计算标准为:(安家费)×[1一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
4.“ 一事一议”“ 一人一策”的有关事项在合同中另行明确。
5.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补贴和津贴均指税前。
6.对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收回本文件规定的待遇。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已引进的人才待遇仍按当时文件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
附件:
《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院士;
5. “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6. “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其他经认定达到顶尖人才标准的人才。
二、 国家级领军人才
1. “千人计划”人选;
2. “万人计划”人选;
3.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等人才计划人选;
7.国医大师;
8.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
9.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10.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2 至第3 位)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排名第1);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 位);
1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4.在中国100 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
15.其他经认定达到国家级领军人才标准的人才。
三、 省部级领军人才
1. “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
2. “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4.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7.辽宁省优秀专家;
8.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1);
9.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排名第1);
10.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1.全国技术能手;
1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13.在中国200 强企业总部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级别的经营管理人才;
14.其他经认定达到省部级领军人才标准的人才。
四、 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3.省(部)级教学名师、名医师、文化名家、农业名家、技能大师等人选;
4.其他经认定达到省部级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
五、 高级人才
1.博士后研究人员;
2.全日制博士(包括海外留学归来博士);
3.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
4.其他经认定达到高级人才标准的人才。
注: 《人才分类目录》引用自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