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博士学位比例,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
第四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年招生简章规定。
(二)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三)申请学习的专业应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布局。
(四)近3年内年度工作考核合格,无教学事故,无党纪政纪处分。
(五)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入职员工在我校工作满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报考类别包括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定向博士研究生两类,其中定向博士研究生分为脱产和不脱产。申报人员根据不同类别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人事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报考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有培养前途的教学、科研、教学管理骨干优先推荐报考。
第八条 专任教师缺编严重的学院,必须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方可推荐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第九条 非定向博士
与学校签署协议、保留编制、且人事关系及档案不在我校的非定向博士,须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按聘用合同中辞职条款上交违约金。毕业返校工作后返还违约金,相关待遇按当年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第十条 定向博士
(一)定向生须与我校签订协议书。
(二)攻读博士人员应按照研究生培养规定按时完成学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学制四年,经个人申请,最多可延长一年。超过攻读期限者,必须回校工作,否则停发全部工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表现较差,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毕业后,回校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如未履行协议规定,要求提前调离学校,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四)攻读博士人员每年应向所在院(部)提交学习小结(须导师签字),否则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章 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享受除校内绩效津贴外的所有福利待遇。不脱产人员正常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提供住房补贴及安家费20万元,可一次性购房补贴支付或租房补贴形式按月发放。
(二)提供科研建设经费,理工类5万元,人文类3万元。
(三)享受博士学位津贴500元/月。
(四)为配偶提供工作岗位,并按聘用岗位实现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满足如下条件之二的,提供安家费或住房补贴25万元,其他待遇同第十二条。
(一)作为重要成员参与国家级项目(前五名)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项目(前三名)。
(二)作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政府三大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论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SCI、EI论文(期刊论文)4篇及以上(理工领域),且作者署名单位应包含辽宁科技学院。
(四)读博士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两项及以上(如第一发明人是导师,本人须排名第二)。
以上项目、获奖、专利、论文应属于博士课题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学校特别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博士,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可以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原则,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培训专项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应与学校签订8年聘用服务合同书。8年聘用服务期不包括脱产进修学习的年限。服务期限未满解除聘用合同者,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调离的,每提前1年要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同时冻结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学校,返还学校培养培训费用,返还安家费,安家费计算标准为:(安家费)×[1-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
第十七条 博士家属的工作如果是学校安置,在其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首个聘期考核(指学校每3年一次的聘期考核)不合格者,除按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之外,还需返还安家费,安家费计算标准为:(安家费)×[1-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有关事项在合同中另行明确。
第二十条 本文件所提及的各项待遇、补贴和津贴均指税前。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博士待遇合同,收回本文件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辽科院发〔2019〕71号规定同时废止。在此文件发布之前已经毕业回校的博士,仍按博士毕业回校时的文件规定享受待遇。本文件发布之后毕业回校的博士,按此文件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