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人事处 陈丹 发布日期:2024-06-20


辽宁科技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为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

(二)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统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校内、校外培训结合,校、院两级培训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 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及业务水平。教师完成培训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应由校、院(部)两级共同完成。各学院(部)应积极开展以青年教师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交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的培训活动,营造院(部)良好的师道传承、学术交流氛围,持续提高专业教师素质。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是师资培训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培训计划,组织面向全校的公共培训活动,审核教师外出培训申请。

第五条 培训类别

(一)教师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教学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有关审核获取高校教师资格。

(二)国内访问学者

以提高教师科研能力为目标,推荐相关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实践技能培训

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深入到实习、实训基地及相关工矿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技能培训。

(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

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以提升教师思政素质、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专业能力的培训活动。一般以专题培训或课程培训为主,学校重点支持新设专业、新开课程类短期培训。

(五)其它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的培训以及师德师风、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培训。

第六条 各学院(部)每年应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学院(部)内部培训。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向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提交培训需求计划,培训需求计划应包含培训目的、培训类别、参培人员数量、经费预算等内容。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审核、归类、汇总各单位报送的培训需求计划形成学校年度教师培训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教师申请外出培训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报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国爱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工作表现优良,为本单位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未发生过教学、行政事故。

(二)学校仅支持由各级政府机构(含附属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其他机构组织的短期(不超过1周)培训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批准参加外出培训

(一)申请培训的内容或方向与现聘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的。

(二)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的。

(五)师德师风存在问题,近三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条 外出培训申报流程

(一)由学校派出的外出培训审批流程是:

根据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由外出培训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推荐、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办理有关培训手续,培训结束后由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存档备案。

(二)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的外出培训审批流程:

根据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由外出培训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可办理有关培训手续,培训结束后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并报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外出培训教师的管理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仍归原单位管理,学习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学习计划,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培训期间应履行好职责,完成学习任务,主动与所在单位联系,汇报学习情况,并按规定参加相关的考核。

(二)参加培训教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须到所在院(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报到,并提交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培训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科研证明等相关材料(含培训小结、成绩单或学习鉴定、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等)存档。返校后应向全院教师和学生公开举行 1 次学术讲座,并报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备案后才予以报销培训经费。

(三)因个人原因,未执行培训计划或没取得学习进修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其培训费用自理,2年内不再列入培训计划。

(四)首次申请外出培训的教师应在学校工作满 2 年以上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师在接受一次培训后,若再次申请培训的,一般应间隔一年以上。

(五)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外出进修培训学习1周以上的,需经学校组织部报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培训计划,每次培训结束后及时培训工作总结报告,提交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备案。培训工作报告应包含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讲师简介、教案讲稿、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应附照片等过程材料。

第十三条 培训经费使用

(一)凡经学校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批准的培训,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根据进修培训项目实际要求持结业证、进修成绩合格证、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审核后,凭原始票据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下面规定执行:

1.培训费按照双方协议和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教师在职参加国内培训,主办方统一结算伙食费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个人自理伙食的,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 40 元。

3.住宿费。培训时间在 15 天(含 15 天)以内的,住宿费每天不超过 200 元;16 天至 30 天(含 30 天)的住宿费每天不超过100元;30天以上的住宿费每天不超过50元。

4.省内参加外出培训的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车票;省外参加外出培训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票。

5.各学院(部)组织的校内培训活动,需要经费支持的应在培训计划中列出,由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汇总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6.校内培训费发放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管理34级)培训教师每学时2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管理56级)培训教师每学时 150 元,中级技术职称(管理7级)培训教师每学时 100元。学校其他面向全校性的授课及培训也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进修培训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1.不属于学校安排或未经学校同意的进修培训。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培训计划的。

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进修培训工作任务的。

5.培训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纪律的。

6.未按要求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明等)的。

第十四条 附则

(一)不制定、不上报年度培养培训计划的院(部),或不主动备案外出培训的,取消该院(部)所有教师该年度外出培训资格,年度绩效考核师资培训项不予计分。

(二)教师在职培训期间及最低服务期未满时,因各种原因辞职的,本人需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各教学单位专门承担理论或实验教学任务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科技学院教职工在职国内进修培训的规定(试行)》(辽科院发〔201493号)同时废止。文件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辽宁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4614日印发